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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定安、巴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安,巴和,刘建峰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26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定安,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巴和,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孟水,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建峰,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被逮捕。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定安、巴和、刘建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王瀚飞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被告人巴和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被告人陈定安伙同巴和、刘建峰,经预谋后,在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占用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土地(东至村道、西至双楼郭村集体土地、南至祖始村集体土地、北至双楼集体土地)倾倒建筑垃圾,共计占用土地(10083.44平方米)。2016年12月2日,经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建筑垃圾掩埋的15.13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已经遭到严重毁坏。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陈定安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依法判处。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巴和认罪态度较好为由,建议对被告人巴和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被告人陈定安伙同巴和、刘建峰,经预谋后,在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占用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土地(东至村道、西至双楼郭村集体土地、南至祖始村集体土地、北至双楼集体土地)倾倒建筑垃圾,共计占用土地(10083.44平方米)。2016年12月2日,经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建筑垃圾掩埋的15.13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已经遭到严重毁坏。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陈定安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耕地破坏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定安、巴和、刘建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等农用地用于倾倒建筑垃圾,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定安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巴和、刘建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定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巴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建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杨 云审 判 员  焦焕利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楚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