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克桂申请金鎏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克桂,金鎏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特13号申请人:李克桂,女,194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甲建林、赵欧,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鎏,男,193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申请人李克桂申请确认监护人一案,申请人李克桂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克桂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克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李克桂负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