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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胡太吉、马丽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胡太吉,马丽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住所地大石桥市哈大路83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刚,理事长。被执行人胡太吉,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马丽岩,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太吉、马丽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太吉、马丽岩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882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岩审判员 曹洪军审判员 董佳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岳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