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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冲、刘阿凤与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冲,刘阿凤,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陈冲,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阿凤,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冲、刘阿凤与被执行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冲、刘阿凤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4900.8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66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贺 诚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