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孟学与饶迪、武汉经兴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孟学,饶迪,武汉经兴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张孟学,男,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饶迪,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武汉经兴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20号1单元1层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经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饶迪支付张孟学104165.53元;武汉经兴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债务与饶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饶迪、武汉经兴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饶迪、武汉经兴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109000.00元银行存款及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