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吴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吴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0983514E。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八路*号。法定代表人:应宏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献东,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吴丹,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与吴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吴丹支付货款138500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吴丹名下无商品房、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丹银行存款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031元。现被执行人吴丹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源光电气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