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黎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江县人民法院,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529号申请执行人:蒲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川,院长。被执行人:黎波,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蒲江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黎波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5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黎波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蒲江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