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7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安庆与陈成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安庆,陈成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064号原告:林安庆,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李莉,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加,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荣裕、郑林恒,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安庆与被告陈成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林安庆诉称,请求判令陈成加向林安庆支付水电安装款193800元及逾期利息等。事实与理由:陈成加承包建设福建谊辉光电1#厂房及1#宿舍楼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林安庆。林安庆完成上述水电安装工程后,双方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陈成加欠林安庆福建谊辉光电1#厂房及1#宿舍楼水电安装工程款313800元,陈成加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林安庆120000元,于2015年4月底前付清余款193800元;若未依约支付,按农商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等等。现陈成加仍欠工程款193800元。陈成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林安庆确认,福建谊辉光电1#厂房及1#宿舍楼工程位福建省××县县云陵工业区。因此,本案依法应由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院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本案移送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