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灿星与刘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灿星,刘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灿星,男。被执行人刘银,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字第4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天执3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