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宋绪生、钟志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绪生,钟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全生伟,局长。被执行人宋绪生,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钟志芳,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宋绪生、钟志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祖坤审 判 员 罗长华代理审判员 万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路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