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02执5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曹映松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5222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曹映松,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煤矿干海资三地区。本院认为,罚金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邢初字第00552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洋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耀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