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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鲍浪浪与苏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浪浪,苏子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浪浪,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经济开发区姚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子鑫,男,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朱鱻欞,男,汉族,西安市碑林区人,大学本科,个体,现住西安市碑林区。上诉人鲍浪浪因与被上诉人苏子鑫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鲍浪浪、被上诉人苏子鑫及委托代理人朱鱻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塔区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鲍浪浪预交的二审案件案件受理费11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东风审 判 员  韩永虎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序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