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梁成富、卜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梁成富,卜太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132号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子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钟翔伟,该公司职员。被告:梁成富,男,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卜太琴,女,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成富、卜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434元退回原告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