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4执85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润美、宋娇娇、宋静静、宋卓峰与翟计兰、李中辉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润美,宋娇娇,宋静静,宋卓峰,翟计兰,李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85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赵润美,女,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现住XX村。申请执行人:宋娇娇,女,1992年8月6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现住XX村。申请执行人:宋静静,女,1994年2月14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现住XX村。申请执行人:宋卓峰,男,2004年5月26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现住XX村。被执行人:翟计兰,男,1957年10月5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现住昔阳县XX公司。被执行人:李中辉,男,1976年1月3日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XX村,现住昔阳县XX村。关于赵润美等三人申请执行翟计兰、李中辉人格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翟计兰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11650508393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22.54元,现因被执行人翟计兰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翟计兰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11650508393010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