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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泌阳县象河乡槐树李村委黄庄组与泌阳旷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象河乡槐树李村委黄庄组,泌阳旷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象河乡槐树李村委黄庄组。代表人何金涛,该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泌阳旷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蔡方策,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象河乡槐树李村委黄庄组与被执行人泌阳旷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1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