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春玲与戴文新、赵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玲,戴文新,赵红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987号原告:王春玲,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戴文新,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赵红岩,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山区,原告王春玲与被告戴文新、赵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春玲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春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