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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杭州威康塑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杭州威康塑化有限公司,临安亚华塑业有限公司,金永亮,张根忠,张晓春,张子璇,张子璠,骆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街442号,组织机构代码14375820-6。法定代表人:曹关跃,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杭州威康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石山村。法定代表人:金永亮。被执行人临安亚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昌化镇联盟村。法定代表人:骆坚强。被执行人金永亮,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现住临安市。被执行人张根忠,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执行人张晓春,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执行人张子璇,女,199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执行人张子璠,女,199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执行人骆坚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浙0185民初621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杭州威康塑化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在临安市康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170万元的股权。因上述股权抵押给张迎春,现已抵债给张迎春,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威康塑化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在临安市康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170万元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鮑操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