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建仁与侯永宽、武改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仁,侯永宽,武改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9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仁,农民。被执行人侯永宽,农民。被执行人武改莲,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建仁与侯永宽、武改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侯永宽、武改莲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永宽、武改莲的银行帐户金额共50625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