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郑州磐祁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郑州磐祁商贸有限公司,许宏建,张启玲,王焱,刘建琴,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236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晨旭路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张婧。被申请人郑州磐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0号附1号2号楼1单元9层18号。法定代表人刘艳杰。被申请人许宏建,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张启玲,女,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王焱,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刘建琴,女,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东配楼。法定代表人严峰。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27868.6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磐祁商贸有限公司、许宏建、张启玲、王焱、刘建琴、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7868.69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