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8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科峰、刘红杰、梁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科峰,刘红杰,梁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8执82号申请执行人: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县新华街60号法定代表人:曹石明,系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梁科峰,男,住吉县吉昌镇祖师庙。被执行人:刘红杰,男,住吉县吉昌镇山阳村委宏聚村。被执行人:梁科荣,男,住吉县吉昌镇祖师庙。本院在执行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科峰、刘红杰、梁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28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