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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郭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816号原告:郝某某,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益人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郭某某,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安邦医院医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益人家园*号楼*单元*室。原告郝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某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闻某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