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毛西恒诉陈争鸣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西恒,陈争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873号原告:毛西恒,女,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西区教育组院内。被告:陈争鸣,女,195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庆丰市场。原告毛西恒与被告陈争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毛西恒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毛西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西恒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毛西恒负担。审判员 胡寒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星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