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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毛西恒诉陈争鸣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西恒,陈争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873号原告:毛西恒,女,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西区教育组院内。被告:陈争鸣,女,195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庆丰市场。原告毛西恒与被告陈争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毛西恒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毛西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西恒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毛西恒负担。审判员  胡寒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星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