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刑更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宋永均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永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594号罪犯宋永均,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永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1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宋永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宋永均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宋永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永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永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