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桐庐风顺柴油销售有限公司、陈国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风顺柴油销售有限公司,陈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桐庐风顺柴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富春江镇横山村。法定代表人姚志海,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国权,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桐庐风顺柴油销售有限公司与陈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国权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已扣划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321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陈国权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4件,总标的约3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38182元、案件受理费1532元、执行费1973元;现已执行到案款8816元、案件受理费1532元、执行费1973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2016)浙0122执2821号案于2017年3月7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陈国权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桐庐风顺柴油销售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陈国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