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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陟县三阳乡东尚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发良、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焦作石油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三阳乡东尚村村民委员会,孙发良,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焦作石油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初1638号原告:武陟县三阳乡东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武陟县三阳乡东尚村。法定代表人:赵卫卫,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喜云,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发良,又名孙黑孩,男,汉族,1957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焦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工业路东头。负责人:王冠轩,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林妍、张国威(实习),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三阳乡东尚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发良、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焦作石油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菊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