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刑更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皮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皮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125号罪犯皮华,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贞丰县。2005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5月28日因吸毒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皮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皮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皮华报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表扬奖励。现共获得表扬3个,剩余积分380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皮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皮华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01月0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