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32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32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某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