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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范海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721号原告:范海。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原告范海诉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范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