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广斌与沁水县国土资源局、沁水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斌,沁水县国土资源局,沁水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522行初41号原告:许广斌。被告:沁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军智,任局长。被告:沁水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侯贵宝,任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广斌与被告沁水县国土资源局、沁水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出让一案中,原告许广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广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广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广斌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红人民陪审员 侯素娟人民陪审员 曹小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