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邵长云与杨玉勋、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云,杨玉勋,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212号原告:邵长云,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1977年3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告:杨玉勋,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费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59号山东金融超市1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长云诉被告杨玉勋、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邵长云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长云承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崔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