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修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修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42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修浩,男,199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县。2017年3月2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修浩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修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8日下午两点,被告人杨修浩在南昌市井冈山大道冶金宾馆二楼的生态鱼馆内,将被害人王某放在厨房货柜上的一部OPPO手机、被害人支某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部华为手机及300余元现金盗走。得手后,被告人杨修浩将被盗300余元现金用于个人消费,被盗华为手机放在自己家中,OPPO手机随身携带。2017年2月28日被害人王某报案。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手机和OPPO手机鉴定价格合计为1708元。2017年3月1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联合九江民警在九江市新超越网吧将被告人杨修浩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被盗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杨修浩归案后,杨修浩母亲余某将另外一部被盗华为手机上缴。现被盗两部手机已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发还被害人王某与支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修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支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余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盗窃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杨修浩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修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08元及现金人民币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修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追缴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修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