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苏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苏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392号原告孙某某,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苏某某,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苏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丽辉人民陪审员 王思佳人民陪审员 杨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