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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苏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苏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392号原告孙某某,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苏某某,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苏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丽辉人民陪审员  王思佳人民陪审员  杨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