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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蔡开瑞与李明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开瑞,李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蔡开瑞,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李明新,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蔡开瑞与李明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