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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贺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1104号原告:贺某,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案件事实及调解结果: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2008年6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杨安庆;于2011年7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柯馨。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生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杨柯馨随原告贺某生活,婚生儿子杨安庆随被告杨某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三、户名为原告贺某账号为60×××87的邮政银行存折上的现存款归被告杨某所有,原告贺某协助办理取款手续。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环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