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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福生、徐二保与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生,徐二保,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990号原告:徐福生,男,193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徐二保,女,193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江(代理以上两原告),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悦(代理以上两原告),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平川路510号。负责人:徐本,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爱华,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培源,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福生、徐二保与被告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原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徐福生、徐二保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福生、徐二保申请撤诉系自愿,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生、徐二保撤诉。案件受理费7868元,减半收取3934元,由原告徐福生、徐二保负担。审判员  潘宇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