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李果俊与刘福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果俊,刘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733号申请执行人:李果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刘福清,男,194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李果俊与刘福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福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福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福清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福清名下的东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X的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