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陕西开友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开友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469号原告:陕西开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北石村62号。法定代表人:黄开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华电产业园E座。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华电产业园E座11层。负责人:李林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开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案由应为租赁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2、双方签订的《脚手架租赁、安装合同》第十六条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起诉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依法应当有效。综上,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为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协议约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以此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