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5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静清与李维光、宋亭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静清,李维光,宋亭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541-3号申请执行人朱静清,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维光,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亭菊,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朱静清与李维光、宋亭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静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4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327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54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翠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