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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徐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3472号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宁。委托代理人:任铁成。被告:徐彤。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赵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铁成与被告徐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6.82平方米,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被告自2013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拖欠物业费6273元、拖欠电梯费864元,合计7137元,及相应滞纳金260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6273元、拖欠电梯费864元,滞纳金260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是该园区业主,欠费时间及金额属实,但是不交物业费的原因:1.园区门卫不尽责,外来车辆外来人员随便出入。2.物业公司清扫卫生不及时。3.我家小区电梯内刊登广告,物业公司不公示收益。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所住万泉明珠小区的开发商圣亚投资(沈阳)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物业费为每平方米每月1.8元,电梯费运行服务费为每人每月12元。被告家住房面积为96.82平方米。被告从2013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止,共计拖欠物业费6273元、及电梯费864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房屋所在的万泉明珠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原告和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本案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问题,因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与合同约定的标准没有明显差别,但尚有完善和改进之处,故本院对其要求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答辩园区卫生清扫不好、保安不尽职、园区费用不公示等问题,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且原告对上述问题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该答辩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6273元(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二、被告徐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联恒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费864元(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