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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昆明邦云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邦云饲料有限公司,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昆明邦云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君申请人昆明邦云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货款11667.00元,经本院执行了全部案款(11667.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722民初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荣昌审判员  毛亚飞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