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邱云峰、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邱云峰,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42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风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茹,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云峰。被告: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成林,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文登支行)与被告邱云峰、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缘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文登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茹到庭参加诉讼。邱云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慧缘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建行文登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邱云峰立即给付建行文登支行借款本息共计178012.51元(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止),2016年10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2.由邱云峰承担建行文登支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1300元及保全费等其他诉讼费用;3.判令慧缘公司对邱云峰的上述借款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确认建行文登支行对邱云峰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珠海路××号×单元×××室房产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8日,建行文登支行与邱云峰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建行文登支行为邱云峰提供184000元的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8日至2034年12月8日,邱云峰以其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珠海路55号4单元608室房产提供抵押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另外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了详尽的约定,同时约定慧缘公司对邱云峰的上述借款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建行文登支行如约向邱云峰发放了借款,但邱云峰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现建行文登支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邱云峰、慧缘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邱云峰、慧缘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根据建行文登支行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8日,建行文登支行与邱云峰、慧缘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邱云峰向建行文登支行借款184000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威海市文登区珠海路××号×单元×××室房产,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8日至2034年12月8日,借款利率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3%,借款人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进行还款,借款期限起始日在每月的对日,如当月没有借款期限起始日对日,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约定还款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按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同时,该合同约定邱云峰以其以其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珠海路55号4单元608室的房产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慧缘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保证期间为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若债务分期履行的,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建行文登支行向邱云峰发放借款184000元。邱云峰接收该借款,并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建行文登支行、邱云峰就邱云峰抵押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珠海路55号4单元608室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邱云峰支付了部分本息后逾期还款,截至2016年10月9日,共6期逾期未还,欠付本息178012.51元。建行文登支行委托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代为实现上述债权并为此支付律师费11300元。本院认为,建行文登支行与邱云峰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建行文登支行按合同约定向邱云峰足额发放借款,邱云峰接收并使用了借款,故邱云峰理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根据建行文登支行提供的证据,邱云峰多次未按时偿还本息,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建行文登支行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邱云峰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等费用。建行文登支行委托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代为实现上述债权并为此支付律师费11300元,邱云峰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邱云峰以其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珠海路××号×单元×××室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建行文登支行要求对该房产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慧缘公司为邱云峰的上述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理应按合同约定为邱云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邱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借款本息178012.51元,并承担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邱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律师费11300元。三、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邱云峰追偿。五、若邱云峰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付款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有权就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珠海路55号4单元608室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6元,公告费560元,由邱云峰、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炘原人民陪审员 王春青人民陪审员 黄象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翠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