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长阳洁宜日化品销售中心、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阳洁宜日化品销售中心,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长阳洁宜日化品销售中心,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中心市场(宗家湾路14号)。经营者冉爱华,男,土家族,1985年6月11日出生,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火烧坪乡青树包村*组。被执行人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长阳洁宜日化品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591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佳嘉欢乐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