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9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坤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坤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113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15768895294Y。法定代表人朱素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安、谈邦应,系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坤禄,男,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坤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弋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