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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南骏信商贸有限公司诉李朝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骏信商贸有限公司,李朝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779号原告云南骏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浦新路骏信国际汽配城**栋**楼*号。法定代表人陈良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满馨,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朝万,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原告云南骏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朝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云南骏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骏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6.5元,由原告云南骏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余额716.5元退还原告云南骏信商贸有限公司。审判员 苏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瑞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