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姚大贵、陈创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大贵,陈创斌,周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434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姚大贵,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陆川县,被执行人陈创斌,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陆川县,被执行人周光成,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大贵与被执行人陈创斌、周光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陈创斌存款30727.34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姚大贵赔偿款29498.47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5.87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37元、执行费346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雄军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