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惠明与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惠明,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2619号原告:蒋惠明。被告:瞿忠女。原告蒋惠明与被告瞿忠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74元(自2016年12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标准,此后继续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惠明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有借款人瞿忠女向出借人蒋惠明由于资金周转原因,借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保证在30天内归还,债务期限终身有效。如果本人没能力偿还,本人直系亲属有义务偿还所有借款”。案外人陈国连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中签字。同日,原告通过其朋友徐达的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12000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原告催讨无果,故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有《借据》及银行凭证为证。原告按约交付借款后,被告理应按时归还。被告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原告逾期利息。经核算,截至2017年1月16日的逾期利息约为3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瞿忠女归还原告蒋惠明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暂算至2017年1月16日为32元,此后以12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蒋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蒋惠明负担1元,由被告瞿忠女负担51元。原告蒋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瞿忠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笑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