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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建林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林,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279号原告:刘建林,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明珠路1018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宾,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波,系公司职员。原告刘建林诉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林负担。审判员  闫国红二〇一��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