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7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玲海诉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海,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7033号原告:张玲海。被告:沈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海诉被告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玲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欢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满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