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终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唐立元与邹若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若龙,唐立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若龙,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立元,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郑莲,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若龙因与被上诉人唐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邹若龙在上诉立案时应交纳案件受理费3180元,已于2017年3月31日交纳1000元,余款2180元经批准缓交在二审结案前交清。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上诉人邹若龙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交清缓交的案件受理费2180元,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邹若龙至今仍未交纳尚欠的2180元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若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邹若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江国审 判 员 周 怡代理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桃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