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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终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唐立元与邹若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若龙,唐立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若龙,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立元,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郑莲,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邹若龙因与被上诉人唐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邹若龙在上诉立案时应交纳案件受理费3180元,已于2017年3月31日交纳1000元,余款2180元经批准缓交在二审结案前交清。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上诉人邹若龙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交清缓交的案件受理费2180元,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邹若龙至今仍未交纳尚欠的2180元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若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邹若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江国审 判 员  周 怡代理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桃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