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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川执字第1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志中、淄博百合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中,淄博百合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川执字第10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志中,男,1969年5月7日出生,现住淄川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淄博百合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寨建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尚淑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志中与淄博百合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微信公众号“”